长期以来,社会公众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工商管理等部门一样,属于政府机构。因此,有时可以看到在法庭上,被告人痛哭流涕,恳请“政府宽大处理”的场景。而有时可以看到案件审理过后,对审理结果存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跑到政府去上访,要求政府为其主持公道的事例也不胜枚举。殊不知,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认识错误。法院、检察院乃独立的司法机构,与政府间并无隶属关系。而法官,检察官也并非政法官员,不应当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所谓公务员,是指在政府机构担任公职的人员。而公务员的履职规则与法官、检察官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服从与执行上级的命令与决定是公务员的义务。即使对上级命令、决定存在疑议,作为公务员也必须予以执行。而法官、检察官则不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服从法律,是每一位法官、检察官的义务与责任。法官、检察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判断,独立行使职权。
现行的《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在此体制下,法院、检察院需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维持日常运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政府部门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人事录用事宜。关键的人权、财权均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很有可能为司法公正埋下隐患。此次司法体制的改革中的人事与财政制度的改革,正是针对现状开出的两剂良方。将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序列中脱离出来,将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权与地方政府脱钩,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虽然,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是仅靠这些措施,但,我们已经走在了路上。 陈丽天 (本文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