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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2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十年前与女儿换房,现房屋在哪儿?
李东方
  沈老伯与于阿姨是再婚夫妻,两人今年均已八十有余。沈老伯与前妻育有一女叫沈秀兰。沈、于结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闸北区一套六楼房屋。2003年,沈秀兰想购买新房,要将自己居住的普陀区一套一楼房屋卖掉。女儿考虑到两老年事已高,上下楼不方便,而自己居住的房屋在一楼,又有个庭院,很适合老人居住,便与两老商量,将房屋调换,让两老住到普陀区,将闸北区的房子卖掉。两老原先不愿意,但禁不住女儿的一再要求,同时觉得女儿的想法也很周到,就同意了。之后,女儿办理了闸北房屋的所有售房手续,由两老签字将房子出售,所得房款都被女儿拿走购买了商品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换房、卖房、买房忙好之后,两老提出将普陀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可女儿却以手续费太高为由拒绝了两老的要求。当时,两老不太乐意,女儿见状便给两老出具了一份字据,写明“普陀区房子归两老使用,任何其他人无权支配”,还将产权证交给了两老保管。拿着字据和产证,两老放心了许多,便也不再催促办理过户手续了。之后几年一直相安无事,2013年年初,两老发现女儿一家的户口迁进了老人居住的房子里。两老起了疑心,便再次要求将房屋过户,这次竟遭到女儿的断然拒绝。为了讨回房子,两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房屋判给两老所有。庭审中,两老陈述的事实遭到了女儿的反驳。女儿认为当初并不存在换房的事实,两老卖掉的那套房子,自己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他们购买新房的钱是自己积蓄及银行贷款支付的,让两老住到系争房屋,是出于孝心。当初写字据只是为安抚两老,让他们安心居住。两老找来了原来房屋的老邻居,还找来一位知情的亲戚作为证人,证明曾经存在换房的事实,但被告均都未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老对自己换房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且字据上只写“普陀区房子的产权归两老使用”。据此法院驳回两老诉讼请求,只确认两老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律师点评】

  十年前,沈老夫妇将自己的住房与女儿的住房调换后,将原先房屋出售,用来给女儿购买新房,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十年后,女儿竟不承认当初换房的事实。本案如何认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换房事实?对此,两老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女儿出具的字据只写明“房屋归两老使用”,未写明房屋产权属于两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老提供女儿出具的字据不足以证明两套房屋互换的关联性,虽然有邻居的证词及亲戚证人的证言辅助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交换的事实,但证人证言的效力较低,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属于孤证,法院不会采信。在此,律师提醒,老人在处理重大财产时,特别在出具书面字据,一定要向法律人员咨询如何处理,如何出具字据等问题,确保证据关联性。

  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              李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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