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天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
在第二批23起一审案件中,5件案件投资者申请撤诉。法院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