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从融资担保业务资质要求来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银保监会表示,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此外,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指出,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业务权重为100%。对此,银保监会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监管再次明确了担保业务杆杠率只能为10倍,强化了担保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此次新规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