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杜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事故导致许某和乘客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无事故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两位伤者随即被送往长宁区中心医院救治,其间许某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王某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经鉴定,两位伤者的伤情均构成十级伤残。
在后续的赔偿过程中,杜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两位伤者的医疗费、伤残等级、三期期限等都没有异议。许某系上海户籍,其伤残赔偿金按照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是王某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来沪时间尚只有半年,工作还没有稳定下来,其伤残赔偿金只能按照上海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
许某获得赔偿后,王某却迟迟不愿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总觉得心有不甘。通过咨询“新民交通法援”平台,法援律师告诉王某,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案件比照许某适用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有很大的希望。
案件起诉至法院审理后,保险公司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款只适用于死亡而非伤残,而本案两位伤者均为伤残,因此不能适用相同的标准。
但法援律师辩称,该条的立法背景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社会一直反响强烈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同命同价”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王某受伤致残是由于同一事故造成,不能因为王某的农村户籍而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残疾赔偿金。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作出了适当的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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