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家有一套使用权房,承租人是母亲。十多年前,老房就开始动迁了,后停滞了几年。其间,父亲因病过世了。几年后,母亲作为承租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母亲和邹先生一家外,父亲、大哥和小弟一家也是安置人口。这次动迁一共分了三套房和一部分动迁款。家人协商一致后,母亲写了份家庭财产分配办法,小弟一家和邹先生一家各分得一套房和一定金额动迁款,剩余一套房和动迁款归母亲和大哥。所有安置人口就按这种分配办法分了动迁安置房和动迁款。母亲和大哥分得的房屋就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拿到产权证后,母亲和大哥商量,把分得的这套房卖了,所得房款给了邹先生,由邹先生来安排母亲和大哥以后的生活,日子就这样平淡而温馨地过着。去年,母亲突发疾病过世,邹先生办完母亲丧事后,小弟一纸诉状将大哥和邹先生告上法庭,他认为登记在大哥和母亲名下的房屋应归父母所有,父亲对这套房有一半产权份额,应由三兄弟和母亲继承,由于房屋已出售,他要求继承八分之一的售房款。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家里的老房动迁时,父亲仍在世,虽然实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父亲已过世,但母亲签订的这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将父亲列为安置人口,因此父亲应享有一定的动迁利益,他的动迁利益包含在分得的三套动迁安置房和动迁款中。在实际分配全部动迁补偿利益时,父亲已过世,母亲亲笔书写的家庭财产分配办法,实际是将父亲的动迁补偿利益作为遗产连同其他家庭财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大哥、邹先生和小弟均对这份家庭财产分配办法无异议,也实际按分配办法履行完毕,应视为对分配父亲遗产的确认。小弟认为父亲的动迁补偿利益仅存在于已出售房屋,要求按法定继承取得售房款,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邹先生小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