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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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收完成属于老人份额应确认
孙洪林
  耿老先生共有三个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结婚后,相继搬出去住了。耿老先生夫妇就和小女儿、小女婿住在一起。因为家里的房子实在是太小,所以小女婿的单位就增配了一套公房。这套公房的住房调配单上记载的受配人为小女儿、小女婿和耿老先生,他们三人的户口也随即迁入这套增配的公房。此后,小女儿和小女婿就搬到这套公房里住,两年后还给耿老先生添了一个外孙,耿老先生和老伴仍住在老房子里。在老伴过世后,老房子就由耿老先生一人住。

  几年前,这套公房被征收,小女婿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在这套公房征收之前,耿老先生的小女儿就因病过世了。在小女儿过世后,小女婿就再也没有上过耿老先生的门,耿老先生也再也没有见过外孙,为此,耿老先生很伤心。随着耿老先生年纪的增大,加上疾病的原因,认知有些困难,但在耿老先生还有意识时,多次表示当时分房时由于自己的原因多一个人,小女儿和小女婿才能分到这套公房,因此征收补偿利益中应该有自己的份额。

  后来,耿老先生的大儿子和大女儿在居委会签订监护人指定协议,确认大儿子为耿老先生的监护人。这样大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耿老先生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诉状上耿老先生也按有指印,要求分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 

  庭审中,小女婿及外孙对耿老先生是否需要监护,以及大儿子他们协商指定监护人的合法性指出异议,认为退一步即使要指定监护人也要经代位继承人外孙的同意。对此原告方申请对耿老先生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耿老先生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中,耿老先生过世,经法院通知,耿老先生的大儿子和大女儿要求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耿老先生的外孙表示继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经鉴定部门鉴定,耿老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由其监护人代理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对于耿老先生行为能力的鉴定,是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程序合法,故可以确认耿老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女婿和外孙质疑指定耿老先生的监护人未经代位继承人外孙的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再者是成年子女,然后才是其他近亲属,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是不同的,并无孙辈代位之说。所以,耿老先生的子女协商指定监护人并无不当。在诉讼中,耿老先生去世,由其子女依法担当其原告地位继续参加诉讼,既可以避免讼累,而且与法不悖,应当得到法院的确认。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耿老先生是被征收房屋住房调配单上记载的原始受配人之一,且之后耿老先生在他处也未再获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故其有权取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耿老先生应分得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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