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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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不该互相猜忌
笤碣 蔡瑜
  今天来找我们调解的是小詹、小荷夫妻,他们都是福建人,小詹在上海做茶叶生意,小荷则在福建做生意。2008年两人通过网络相识,虽然网上聊的投机,但双方见面时,相互间并不满意。但考虑到两人所经营的生意有合作的机会,便继续交往,最终结了婚。

  谈到婚后的生活,小荷很委屈,感到小詹与婚前判若两人,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两人矛盾逐渐加深。妻子不满意的第一桩事就是丈夫的闹钟。丈夫经常是深夜12时以后才回家,第二天早上要靠闹钟起床,他把闹钟放在床头,有时一直要闹到9、10点钟,还不让妻子关,这样一来势必影响母子休息。丈夫则认为妻子不体谅他,过年时他生意忙,经常加班到很晚回家,可当他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时,妻子不仅不问候,还嫌他吵。

  引发妻子对丈夫不满的第二桩事,就是丈夫与初恋的藕断丝连。婚后过年回老家,小詹打电话时,看到小荷后居然跑了。小荷追上前去问他和谁通话,小詹不但不告诉她,甚至摔坏手机。我问他为什么要凌晨一时多打电话给过去的女朋友?小詹本来可以坦荡地告诉妻子自己和朋友打电话拜年,但是他的做法显然是做贼心虚。过完年夫妻二人回上海后,小詹常在三更半夜收到短信,有一次小詹不接电话,小荷接起来发现是一个女人打来的,当对方得知小荷是小詹的妻子后,就很生气地把电话挂了。小詹平时上QQ聊天,只要小荷出现,小詹就关掉QQ,还删除聊天记录。我告诉小詹,这是心病,让小荷查几次,她就放心了。如果不让她查,反而说明有隐瞒。

  小荷说了不少小詹与其他异性有暧昧的迹象,小詹承认的确和一些异性有着频繁联系,但没有出轨。我让小詹换个角度思考,如果是小荷在晚上屡次接到异性的消息,他会作何感想?直到小詹告诉我,小荷曾经瞒着他和异性单独去常州。听了小荷的解释后,我分析小荷的行为并无不妥,这些都是他们彼此不信任的表现。

  我告诉小荷,她一直不停数落丈夫,而且有先入为主的问题,她自从嫁给小詹开始就心态不平衡,恋爱时,小詹花言巧语,结婚后小荷发现他的说法和现实有很大差距,这样的不平衡造成了日后生活的矛盾。

  当然,小詹也有先入为主的毛病,妻子和朋友去常州是去做正经事,不该听外人的话而怀疑妻子,自己心里要有一杆秤,身为男人应该大度一些。小詹夫妇的矛盾无非就是上网、QQ、短信、电话的矛盾,双方都应该反思一下,不要再互相指责。

  调解后,小荷提出要小詹尽量早回家,不要在家抽烟,还要帮忙做家务,彼此要坦诚,不再和其他异性有暧昧。小詹都一一同意。我想这对夫妻回去后还是要冷静想一想,改一下自己的缺点,这样才能继续下去。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其实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应该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幸福。但有时繁琐而平淡的生活,就如一把无情的刻刀,会一点一点的划伤我们的婚姻,各自的缺点被逐渐放大,这些会让彼此间失去了恋爱时的甜蜜,矛盾渐渐多了起来。可婚姻不是儿戏,既然结了婚,就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婚姻法》的该条规定不是我们第一次提及,我们再来老生常谈一下,这条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希望每位已结婚的读者,都能做到这条规定所列明的内容,让自己的婚姻幸福长久。

  我们来给读者普及一下有关《婚姻法》中过错方的认定问题。《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已婚读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上述情形的,对方不仅可以提出离婚,而且在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蔡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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