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9日下午,浦东北部地区产生强对流天气,风力达10级以上。沪东造船厂2号泊位在建船舶“杉海”轮的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该船在风力作用下,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两艘轮船相撞,导致两轮不同程度损坏。
东方公司认为,8月份为上海台风、雷暴雨多发季节,沪东造船厂应该对遭遇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有预见;“杉海”轮用于系泊的缆绳都是旧缆绳,不牢固;“杉海”轮事发时船上值班人员配备不全,存在过错。因此要求沪东造船厂承担碰撞事故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沪东造船厂遭遇的大风达10级以上,也就是说遭受了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对于该灾害性天气,有关气象部门无任何预见,因此不能要求沪东造船厂对此有预见。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杉海”轮系泊措施有明显不当,用旧缆绳系泊也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1根缆绳的绷断是直接遭受自然风力的作用引起的,沪东造船厂对此无法避免。第三,“杉海”轮是一艘没有动力的在建船舶,即便值班人员配备齐全,也难以避免缆绳被狂风拉断后随风飘移,值班人员的配备不齐与本次事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这次相撞事故是由灾害性天气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沪东造船厂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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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王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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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轶汝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