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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经验助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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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4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10级大风吹断缆绳撞船该谁赔?
——海事审判经验助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徐轶汝
  【案例说法】

  1998年8月9日下午,浦东北部地区产生强对流天气,风力达10级以上。沪东造船厂2号泊位在建船舶“杉海”轮的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该船在风力作用下,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两艘轮船相撞,导致两轮不同程度损坏。

  东方公司认为,8月份为上海台风、雷暴雨多发季节,沪东造船厂应该对遭遇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有预见;“杉海”轮用于系泊的缆绳都是旧缆绳,不牢固;“杉海”轮事发时船上值班人员配备不全,存在过错。因此要求沪东造船厂承担碰撞事故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沪东造船厂遭遇的大风达10级以上,也就是说遭受了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对于该灾害性天气,有关气象部门无任何预见,因此不能要求沪东造船厂对此有预见。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杉海”轮系泊措施有明显不当,用旧缆绳系泊也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1根缆绳的绷断是直接遭受自然风力的作用引起的,沪东造船厂对此无法避免。第三,“杉海”轮是一艘没有动力的在建船舶,即便值班人员配备齐全,也难以避免缆绳被狂风拉断后随风飘移,值班人员的配备不齐与本次事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这次相撞事故是由灾害性天气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沪东造船厂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海事审判精要》一书讨论的问题基本上都直接来自于海事审判实践,通过充分说理,将重点放在实践性的总结和分析上。此种方式的研究为推动和完善我国海事立法和海商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参考资料。同时,本书作者力争结合当前海事海商法律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研究和探讨,许多目前理论界和

  实务界较为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在书中均有反映和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王淑梅

  【相关链接】

  《海事审判精要》是在上海大力发展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以我国海事立法和海事司法发展成果为基础,由上海法院具有丰富海事审判实践经验和较高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官共同撰写而成。本书立足于体现海事海商审判规律性的同时,着重总结海事审判经验、提炼审判规则。

  (本报记者  徐轶汝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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