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原
目前,面对教育培训市场,政府部门应切实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建议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效应。公示培训机构的资质、违法违规事件、信访投诉事件的查处记录等信息,便于公众查阅,保障受教育者选择的权利,从而形成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局面。同时,教育、工商、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牵头对各自监管领域内的无资质培训机构予以查处。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验证制度,对民非教育机构的变更、备案、终止、年检、换发办学许可证等提供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