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住宅区域一般都是由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开启了住宅区域既可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亦可自行管理的局面。
那么,要实行自我管理,需要经过什么法定程序呢?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呢?
对此,法律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但从业主大会的职责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以推知,住宅区域要实现自行管理亦需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并无决定权。
因为,自行管理也是物业管理的方式之一,对该事项的决议应参照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要求,即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述案例中,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而自行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法律诉求当然得不到保护。
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各有利弊。不过,在当前的形势下,自行管理可能弊大于利,业主应尽量避免作出自行管理的决议。
原因有三:一是物业管理毕竟有其专业性,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仅靠业委会几个人,专业能力、服务质量效率不足以满足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期望水准,则容易引发物业纠纷。
二是业主委员会本身肩负着监督物业公司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职责,自行管理后,监督地位与提供物业服务的地位混同,缺少了本该有的监督环节,还让业主委员会与经济利益产生瓜葛,容易引发业主合理怀疑,影响业委会公信力,如果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自己无从协调,也找不到合造的中间人来协调。
三是业主委员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非营利性组织,不应获取利润,业主的物业费应按自行管理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定期进行结算,对于帐目管理、信息公开等有很高的要求,较难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