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两性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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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遭侵怎一个愁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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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一名4岁幼女被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玉驰强行掳至家中性侵。据悉,郭玉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幼女家长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的支持。

  性侵案发

  刘馨在离大关县政府不远的地方开了一家店铺,丈夫在外地打工,受害幼女小玉由刘馨一人照料。

  8月24日晚上事发时她在店里洗碗,小玉此间两次被人试图抱走。第一次,小玉哭着进屋对她说“有人抱我”。刘馨当时认为,既然小玉回来了,抱她的人肯定也走了,“我就对小玉说,以后如果有人抱你,你就叫我。”

  后来,小玉走到了店门口。“不到一分钟,她就不见了。”刘馨称,那时大约是21时15分。

  当天晚上下起了大雨。刘馨在附近的街道逢人便问:“有没有看到一个人抱着小孩?”但答复都是没有。无奈之下,她报了警。

  这时,隔壁一位开店的邻居告诉刘馨,小玉被抱走之前曾与她家的女孩一起玩耍,当时,一名男子坐在店门口逗她们玩。“邻居看到那个人喝酒了,就把她家女孩叫回店里,但没有把我家小孩叫走。”

  刘馨说:“邻居告诉我,那个人叫郭玉驰,住在县扶贫办,建议我直接去扶贫办找。”

  刘馨赶到县扶贫办,喊起了小玉的名字,只见女儿哭着从楼梯间走出来,没有穿外裤。“那种难过我不知道怎么说。”刘馨哽咽着说。

  刘馨回忆说,警察到达时,“我们看到了那个人,上身没穿衣服,只穿了白色的内裤。”刘馨当即向警察表示:“小玉不见前的十多分钟,我看见他经过我的店门口。”不过,对方否认见过刘馨家的小孩。

  在派出所,警察询问了母女二人。刘馨回忆:“当时小玉说,有一个‘疯子’把她抱到他家,抱到他床上。”

  8月25日2时左右,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刘馨带小玉去大关县人民医院作了妇科检查。医院随后出具了一份证明,称“处女膜完整,阴道擦伤有充血”。

  8月29日下午,公安局请刘馨和小玉去指认犯罪嫌疑人,指认之前,警察告诉刘馨已确认对方叫郭玉驰。随后,小玉在7人当中指认出了郭玉驰。

  阴影重重

  对于这个4岁的女孩而言,这次意外带来的阴影显而易见。小玉目前仍继续在幼儿园读中班,但现在不再那么喜欢去外面玩了,而原先她是个很外向的孩子。

  对于女儿近期的变化,刘馨有些担心。她说,最近女儿晚上有时睡着了会突然哭醒,就像做噩梦一样,“希望孩子能健康些,最好以后不要记得这件事情。”

  目前,百名女记者发起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正在云南进行宣讲,其中有涉及女童自我保护措施的内容,比如,家长应当告诉孩子,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能随便让人触摸,不要单独和成年男子待在封闭的房间内等。

  “另外,有资料显示,可能对孩子构成性侵害的人很多时候并不是陌生人,通常是孩子熟悉信任以及尊敬的人。作为家长应该知道这一点,并提醒孩子。”“女童保护”公益项目的发起人之一孙雪梅说,幼童是最容易被性侵的群体,现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例越来越多,并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为保障女童健康成长,社会和政府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

  赔偿遭拒

  在大关县人民法院9月24日的一审判决书中,郭玉驰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上诉。

  小玉家长提出的民事赔偿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万余元。对于这部分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因此不予支持。

  另一部分则是8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的理由是,精神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判决书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颁布。近年来,湖北、天津、江西、广东等地女性受性侵之后的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支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不能赔偿。该法第99条仅提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条文没有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的就不赔偿’。”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在刘馨的上诉状中,援引的即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小玉家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请求应得到支持,但2002年的司法解释不够合理。因为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的最大伤害来自精神上的痛苦,对于4岁的幼女而言,这种痛苦可能会伴随一生。

  “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人郭玉驰是有赔偿能力的。而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受害人确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完全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程啸表示,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会造成“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时,原告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构成构成犯罪时,受害人反而没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荒唐局面。

  在程啸看来,“不能因为被告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就剥夺原告本应享有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文中小玉、刘馨均为化名)

  成婧卢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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