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两性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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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优衣库不雅视频里的罪与非罪
涂茞茞 李林
北京警方调查试衣间事件
  7月14日晚,一则发生于北京三里屯优衣库服装店试衣间内的淫秽视频在微博微信平台上热传。警方透露,19岁的孙某某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在视频大量传播的情况下,网民观看不雅视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公民不能看什么。违法往往是对他人造成侵害,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就此事而言,网友如果仅自己观看没有对他人造成侵害,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网民在观看完视频后将其保存下来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看,网民保存视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从实际情况角度出发,若网民只是将视频保存下来,并没有对其进行传播,那么并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这一情况下,公安部门很少将责任追究到保存视频的网民个人。

  网民在观看完不雅视频后,又将其在公共空间传播,如果经公安部门鉴定,这个视频构成“淫秽物品”,那么网民对视频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就涉及到法律禁止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比如优衣库事件中,有3人可能涉嫌利用计算机传播淫秽信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违规者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视频流出后,上传者的身份也引发了不少网民猜测,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另有其人?这其中也涉及法律问题。如果该视频被公安部门确定为“淫秽物品”,上传者是当事人自己,就不涉及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和侮辱,但需要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责任。但若该视频是由他人上传,那么上传视频者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对当事人本身的隐私权构成伤害,二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了违法行为。

  孙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不雅视频或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像、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一旦该视频被确认为“淫秽物品”,加之该视频的广泛流传程度已达到追诉立案的标准,视频上传者可以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视频主角的不雅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试衣间虽然是公共场所的一部分,但该场所是一个相对封闭和私密的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当事人发生性行为仍然是和公共空间有相对的隔离,这并不构成治安管理法中近似的公共场合故意裸露的行为,未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作出规定,优衣库视频中两人行为从道德层面上看确有不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视频公布后,因为对当事人身份的好奇,一些网民发起了“人肉”当事人的行动,那么,这一行为又是否违法?是否违法将视其“人肉”的手段而定。若是通过正常的检索行为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就不构成违法。若是在“人肉”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非法手段,则有可能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侵害。涂茞茞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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