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玩游戏刷卡8万
2014年11月,小明登陆一家网络公司的官方网站免费下载了某网络游戏平台,同时注册账号及密码。之后,小明以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进行实名认证。
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止,小明在玩某游戏网络游戏过程中,为了能够获得游戏装备及提升游戏级别,进入该游戏界面设置的充值模块,擅自使用小明母亲为户名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充值人民币(币种下同)8万多元,充值成功后,小明的账号内遂增加对应数值的“钻石”及积分(虚拟货币)。嗣后,小明用充值所得的“钻石”用于购买某游戏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及游戏升级。
2015年3月,小明母亲在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时,发现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被盗划,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小明母亲向相关银行调取银行卡资金流水单,才得知其银行卡内的钱款88,530元通过网上银行划转至被告巨贤网络公司银行账户。
母亲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之后,小明母亲再向小明询问,小明才告知母亲上述转账钱款的行为系其所为,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升级。
小明母亲认为,根据我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遂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小明与网络公司之间的充值协议无效,同时网络公司返还小明游戏充值款合计8万元。
转账行为是否有效
网络公司辩称,小明注册登记的账号显示,其实名认证的身份认证信息并非是本案事发期间所作,而是小明在提起本案诉讼后补填的,本案事发阶段,网络公司并未知其为未成年人,故小明与网络公司之间的游戏充值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属有效;
小明系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进行转账充值,在充值过程中由于银行卡与移动电话互相绑定,每笔钱款的充值均需在电脑网络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特定信息,故网络公司认为小明母亲明知并同意小明通过其银行卡充值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应视为母亲对小明及一家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的追认。
网络公司返还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网络公司返还小明网络游戏充值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