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偿还高利贷,制作了一份虚假的委托书,并找来两名朋友冒充父母前往A公证处,谎称父母已委托自己全权办理共有的宝山区一处房屋的抵押登记、借款等相关事项。于是,A公证处为朱某出具了确认该委托关系的公证书。一个月后,朱某凭借办理公证书与上海D典当有限公司签定了借款合同,并委托公司员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等事项。随后,朱某前往B公证处,对上述借款合同、委托书再次进行公证。B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朱某靠此骗取了D公司的典当贷款80万元。
朱某母亲得知情况后提出公证异议,公证处先后撤销原公证,导致D典当有限公司无法收回80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