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置业公司认为,电梯建造前征求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业主的意见,张先生当时还对此提出过相关建议,而且,建造电梯有利于繁荣市场,张先生也能从中受益,所以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现场勘查,张先生的两间商铺之间搭建有一部1至5层的观光电梯,电梯突出外墙面,长约3米,宽约2米,法院认为该观光电梯在采光、通行方面并未对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亦未造成安全隐患,且从整体考虑,是有利于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整个市场的繁荣。据此,对于张先生要求被告拆除观光电梯并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