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案例·产业
     
本版列表新闻
     
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众点评”拒删“差评”被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消费者“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涉案的消费者“差评”虽然用词有违网络道德规范,但尚不构成对商户的名誉侵权,因此驳回原告商户要求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众点评网主办单位,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删除相关评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共计6.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本市某宠物有限公司向长宁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发现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中存在对其宠物店恶意、不实,甚至侮辱、诽谤性的评论,其要求汉涛公司删除上述评论却遭拒绝。同年七、八月份,相关网页上再度出现严重损害宠物店商誉及严重侮辱员工人格的恶意评论,几经交涉要求删除,汉涛公司仍置之不理。宠物公司认为,上述恶意评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诉请法院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删除上述评论,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6.15万元。

  汉涛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相关评论由网友自行上传,反映自由意志,也属于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公司并未作任何编辑,而且评论内容不存在恶意点评,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因此不同意删除。

  长宁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查明,从2011年起,大众点评网平台的注册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平台上陆续发布了针对原告的评论,内容包括“图财害命”、“伤天害理”、“给好评的都是托”、“医德都没有”、“黑店”、“畜生”等言论。

  法官审理后认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从四个方面考量: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后果、被告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首先要看涉案“差评”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从涉案“差评”内容来看,相关评价主要是对服务本身的感受,由于消费感受因人而异,仅从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差评”本身为虚构事实的诽谤、诋毁。因此,在涉案“差评”无法确定为侵权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应原告要求删除相关评论,其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同时,法官认为,涉案“差评”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网络道德规范的不适当言语,虽然被告未删“差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在维护消费者公正评价的同时,对违反网络道德规范的不适当言论采取屏蔽等措施,引导用户合理评价。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特别关注
   第03版:生活备忘
   第04版:案例·产业
   第05版:家庭计划
   第06版:家居生活
   第07版:缘分对接
   第08版:太太厨房
   第09版:大手小手
   第10版:妈咪宝贝
   第11版:小楼书香
   第12版:健康讲堂
   第13版:养生保健
   第14版:两性私语
   第15版:家庭收藏
   第16版:名人生活
让“剁手党”远离信息泄露! 国美在线打造业内强“网购保险箱”
LG冰箱空间科学新升级: 智慧存储,领“鲜”上市
2016 江西(上海)茶业博览会将于13日开幕
C-NCAP安全评测出炉 全新K5刷新得分记录
青年节驾享新K2 有颜又有范儿
一汽丰田服务技能大赛燃竞技之火
“大众点评”拒删“差评”被告上法庭
家庭周刊案例·产业04“大众点评”拒删“差评”被告上法庭 2016-05-11 2 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