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中,银行方调出了当时刘贵取款时的监控录像,但刘贵始终认为银行少给了1万元,并认为该录像有过人工剪辑的痕迹。鉴于此,银行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录像的完整性及检材与样本的一致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录像没有经过剪辑处理,且录像中的需检钱款与样本10万元人民币钱款相符,与样本9万元人民币钱款存在差异。最终,法院认为,根据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载明的内容,银行已按照流程向原告完成了10万元人民币的取款业务;另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原告领取的钱款与10万元人民币钱款亦是相符的,故最终驳回了刘贵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