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即便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仍为法律所不容。
孙琪认为,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
对于判决金额,孙琪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性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是对被告有惩戒,对社会有警示意义。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