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 关于相关信息的服务、共享与通报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方便服务对象,提高行政效率,《工作规定》规定了有关信息的服务、共享与通报机制。
■ 关于生育联系卡制度 《工作规定》明确,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即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联系卡,也可以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续时领取,流动人口可以凭生育联系卡享受孕产期的生育关怀、生殖健康和产后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对未领取生育联系卡的,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医疗机构应当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登记,收回其生育联系卡并记录有关生育信息;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 关于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其他相关权利 免费接受有关知识普及和咨询指导服务,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和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晚婚、晚育人员在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