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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6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飞”了的房子
俞肃平
  ◆俞肃平

  2011年3月底,某房产公司找到我,说是被计某告上了法庭,让我做公司的代理人。

  计某在诉状中写到:2003年2月底,他因房屋拆迁被货币安置,且建设局允许其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花园优惠购置一套回购房。2005年4月,计某到房产公司挑了一套回购房,并预交了30%即3.6万元的房款。但计某认为所挑的房屋建筑面积少于房产公司在2003年7月向其发的《拆迁户告知书》中所说的标准面积,因此引起纠纷。虽然房产公司多次提出让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收回房款,但计某却因房产公司未达到其就面积问题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收回房款。

  2006年7月,房产公司告知计某公司将注销,再次要求其或签订合同或收回房款,但计某仍未作出选择。为了其他业主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房产公司将计某所挑的房屋另卖他人并注销。此后,计某以每二年向该房产公司的股东发函的方式要求取得诉讼时效。

  今年3月,计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房产公司向其发出的《拆迁户告知书》和让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收回房款的通知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因“一房二卖”导致的计某房屋差价损失90万元。

  我综合分析了计某提供的全部证据及从建设局调查得到的证据,认为计某与房产公司非但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甚至双方连意向或预约合同都未成立,所以房产公司无须赔偿计某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计某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房屋差价等损失的要求。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11月,在二审开庭后,计某撤诉,一审判决生效。计某虽然诉讼时效尚存,但却因对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未及时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导致本应到手的优惠住宅房“飞”走,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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