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被咬,不仅为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同时,纠纷的化解之道更为引人关注——在经济结构、经济模式日益多元的今天,市场经济主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纠纷,除了诉讼,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渠道?
迄今,商事调解方兴未艾,这种调解又具有哪些不同于诉讼或仲裁的优势?去年,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发起成立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商事调解的民非机构。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心主任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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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上海仲裁委签订了合作协议,探索仲裁与调解的有效衔接;2011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共同签署了《专题会议纪要》,根据“纪要”,市高院与市商务委将共同推进商事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今后,上海法院在商事纠纷立案前,将引导当事人到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事件,并以此推进审判机关和调解机构实现诉调对接,这也是上海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之路上的又一创举。
中立第三方:解决商事纠纷
早在1998年,美国这个拥有世界最多律师被称为最“好讼”的国家,颁布了第一部《ADR法》(可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专门法),引导当事人运用快捷、有效的调解手段,平息争讼、解决纠纷。迄今,JAMS——美国最大的民间ADR机构,年处理案件已达3万件,解决争议的途径已从诉讼悄然转移至调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标志着我国解决商事纠纷机制开始接轨国际标准,独立的民间仲裁开始替代过去的行政仲裁。十年多来,我国仲裁机构在处理各类国际、国内商事纠纷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不配套,使我们的仲裁活动受到不少限制。于是,探索运用真正中立的第三方机制,解决日益增多的商事纠纷,很迫切。”张巍说,2011年,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发起成立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心确立了“民非”机构的定性,改变了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专业商事调解机构的状态,更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探索多元解决商事纠纷。
“比较优势”:非对抗性、主动性、私密性
诉讼、仲裁和调解是现代各国解决商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鲜明的特点和比较优势。调解作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所具特色别具一格——
非对抗性程序灵活、省钱省力、不伤和气,以案结事了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特点,更符合商事纠纷的规律和特征,更容易为商家所接受。张巍说,在商言商,有哪家企业的运行不以盈利为目标,而生意更容易在“合作伙伴”之间进行,这种合作通常都具有长期性,非短期行为,因此,即便发生纠纷,商家也不希望“撕破脸皮”;商事调解就非常符合这些商业规律的内在要求。
同时,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就是纠纷的解决与否、纠纷解决的程度、速度,全部掌握在当事人自己手里,调解员只是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充分激发当事人自我救赎的内在动力,促成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保密原则大家知道,“公开审理”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与商事纠纷的特点有碰撞、有冲突,因而不利于双方在没有外界干扰下牵手共赢。
与之相对,保密却是调解机构乃至每个调解员必须遵循的原则。调解机构与每位调解员都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的范围包括争议内容,调解过程、调解细节、调解结果。这有利于当事人在没有干扰的前提下充分沟通,达成和解。
“众所周知,保密,对作为利益主体的纠纷各方有多重要。因此,假如各方的利益都是一只苹果,一方或双方都认为苹果被咬了,要解决这个纠纷,不妨试试调解。”张巍说。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