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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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胁迫的新娘
◆陈海洲
  ◆陈海洲

  大学生李燕文静内向,这天,她突然收到了一个包裹,打开一看,李燕一下子就蒙了,里面居然是她的多张裸照和一盘光碟。包裹到底是谁寄出的?是李燕的男友吗?非也,李燕一番思索之后,已猜到个八九成,寄包裹的人应该是“陈叔叔”。 

  “陈叔叔”又是谁呢?他名为陈建国,是李燕在实习单位的上司,因年龄相差20岁,李燕称他为陈叔叔。2010年国庆节,李燕和男朋友分手后,负气的她约了陈建国一起去杭州散心。在美丽的西子湖畔,陈建国轻轻地揽住了李燕的腰,出于对男友的报复,李燕顺势靠在了陈建国的怀里,当夜,他们发生了关系,也埋下了后来的苦果。 

  回来后,“陈叔叔”几次三番地找到李燕并求婚,还在上学的李燕自然不会同意,此时“陈叔叔”竟换了嘴脸:“你不答应和我结婚,我就把你的裸照发到网上去。”李燕死活不同意,如此便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事已至此,李燕只能答应了陈建国的求婚,同时提出:“结婚可以,但双方要写一份协议,内容是领取结婚证后,必须把照片和视频删了。” 

  不久,两人领取了《结婚证》,李燕陷入深深的绝望,两人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郝红颖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切强加在婚姻上的枷锁都背离了婚姻的本质。 

  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陈建国的一厢情愿,违背了婚姻“互爱”的前提,他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了“胁迫”,李燕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陈建国以公布裸照、不雅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李燕与其登记结婚,违背李燕的真实意愿,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提醒女性朋友在恋爱的过程中要保持应有的理性,一旦遭遇威胁,要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让不法分子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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