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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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借条,为何借贷关系被法院认定不成立?
◆姜卉
  ◆姜卉 

  28岁的郑小姐去年10月离了婚。原想可以开启新的生活,但是郑小姐却莫名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跟前夫一起被前公婆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三十万元的借款。郑小姐一头雾水,原来,在郑小姐和前夫购买婚房的前夕,公婆曾拿出了三十万,现在公婆认为该笔款项是借款,要求归还。此外,公婆还提供了前夫签字的一份借据。 

  经郑小姐回忆,前夫从来没和自己提过这张借条,而且,当初这三十万,公婆一直说是给自己和前夫的,正因如此,郑小姐的父母也拿出了二十多万装修。 

  接到诉状后的第二天,郑小姐来到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找到了马骏律师。马律师在听了郑小姐的陈述之后,明确指出,本案的关键是那份借据的形成时间。根据上海高院的解答,如果这份借条是在公婆出资当时即形成的,那么这个案子基本上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如果是后补的,那么这个案子仍有很大的赢面。郑小姐称两人买房是在2009年,而借据则应该是在2011年她跟前夫闹离婚期间形成的。 

  有了这个线索,马律师立即向法庭申请对该份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份借据的形成时间是在距鉴定日期半年以内,而非两年前。有了这份证据,马律师对开庭充满信心。 

  庭上,郑小姐的前夫表示认可这部分借款。关于为什么借条是后来补的问题,郑小姐的前夫和公婆均一致表示,当时就说好是借款,并且郑小姐是知道的。只不过以前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尚可,所以没有写借条。现在他们离婚了,理所当然应当归还这笔借款。 

  针对原告和第一被告(郑小姐前夫)联合一致的抗辩,马律师指出,原告与第一被告关系特殊,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排除是想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被告与原告合谋损害第二被告的利益的可能。并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此类问题的解答,关于这笔钱是认定为借款还是赠与,要以出资当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在双方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借贷而非赠与。 

  本案经过司法鉴定已经能够明确,借据是后来补的,而非在原告出资当时形成。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郑小姐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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