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机械工程系就读的张某因在教室内与女同学接吻,被摄像头记录了下来,被学校勒令退学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学校管理角度而言,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似乎无可厚非;而从学生角度看,受教育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学校的管理首先应基于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前提,而不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来实现管理目的。就这一点而言,学校对张某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基本宗旨。校方处理的依据是该校校规规定,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学。且不说把一个17岁的人的接吻行为定性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本身就十分荒唐;即便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按照该校校规,也要符合“屡教不改”的条件才能予以勒令退学吧?更何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显然,学校的处理决定不仅违法,也不符合该校校规。但即便如此,校方依然坚称学校的处理是有依据的,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
当然,校方的这种“底气”似乎也是有理由的。目前,我国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一般属于“内部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即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被受理或得到支持。这种现状,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教育者,学校的自身行为首先必须合法,必须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我们不少学校动辄使用行政手段对学生进行处分,其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亵渎行为。那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途径来规范学校的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规范学校的行为,尤其是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无疑是一个较好的方法。例如,教育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相应的听证程序,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处分,以及给予怎样的处分。另外,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从相对成熟的劳动仲裁制度中借鉴某些做法。
学校依照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十分必要,但前提是规章制度、处分或处理决定都必须合法。学校不应成为法治的“真空地带”。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