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50岁以上的人可能还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沪上一家影响很大的法制刊物在其“道德法庭”栏目,刊登了一篇《二十年“疯女”之谜》的文章。文章刊出后,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反响。然而,不久之后,文章的作者却因“诽谤”的罪名被告上了法庭,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
《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讲述的是丈夫屠勇(真名是杜×)为了达到调进上海的目的,硬逼妻子田珍珠(真名为狄××)装成精神病,以后又百般地折磨她,虐待她,三次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致使妻子戴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22年。文章还呼吁:要让那些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
文章发表后,激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读者对文章的内容深信不疑,纷纷写信给刊物,严厉谴责丈夫的行为,并且要求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现实生活中的丈夫杜×的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不仅受到了舆论的谴责,而且他所在的单位也被迫取下了挂在光荣榜上的杜×的照片,停止对他的提拔使用,使他精神上蒙受了巨大的压力,经济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其间杜×曾多次向刊物提供材料说明真相,进行解释,但文章的作者不仅不予理会,还继续发表文章。在这种情况下,杜×于1985年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文章作者捏造事实,对其诽谤,要求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经过8个多月的深入调查,查明狄××确系精神病患者,文章作者无视这一事实,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了杜×的人格,败坏了杜×的名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因此,依法分别判处两名作者剥夺政治权利l年6个月和1年,并分别赔偿杜×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和50元。
这起案件所涉及的核心,是新闻报道和言论表达的界限问题。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基本的宪法问题。被告人认为,自己作为新闻记者,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要求改判无罪;而法院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新闻记者和所有公民一样,在行使宪法规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因此,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强调了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宪法权利。虽然这起案件是在现行宪法颁布不久后发生的,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也才刚刚开始恢复。但在今天看来,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