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的当事人、原告上海元一玩具有限公司(化名)与某超市签订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里面约定由玩具公司提供货物,而超市则需按约支付货款。这貌似只是一份普通的商业合同。可是合同中却还另外约定了这样一项:超市可以从货款中直接扣除部分费用,包括:推广费、促销费、店庆、年庆费等。
在合作过程中,玩具公司一直如约供货。而超市虽然起初也是按约支付了货款,然而后来却借口卖场的费用指标等等原因,收取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费用。玩具公司为了多年的合作关系百般忍让,但是超市的变本加厉让玩具公司不堪重负,最终决定终止合作。
其实这个案子对我来说并不难,然而我依然觉得相当有压力,一来本案的标的不小,是玩具公司多年的损失;二来我的当事人对我信赖有加,一开始就找到了我,希望专注于商超法律服务的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他们取回卖场多扣的巨额费用。
开庭后,对方律师首先发难,咄咄逼人地表示:“原被告双方多年来一直合作,扣费原告也是同意的,如果原告认为超市多扣了费用,那么在合作期间就应该提出异议,现在合作结束后再行提出,我方认为是无效的!”
我也毫不示弱地反击道:“原告之所以合作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因为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着想,所以百般忍让。现在由于被告违法多扣费用导致原告无法经营下去,由此结束了合作,所以现在提出返还扣款也是合理的!”对方的气势一下弱了,牵强抗辩道:“那超市扣下的费用,不也是用于原告商品的推广促销吗?”
我继续趁胜追击:“审判长,按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超市没有提供促销或劳务等服务,而是以节庆、店庆、开业等名义,变相地收取摊派费用的,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超市收取的费用,必须是直接用于对原告商品的服务,而本案中超市所谓促销,都是类似周年庆等这样的促销活动,按照《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超市不能扣下这些费用,必须还给原告。”
最终,法庭经审理,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合同的这些条款无效,判决超市返还玩具公司多扣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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