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林峰(化名)在离婚协议上赫然签下自己的名字,李冰(化名)却突然产生了疑问:为何他会如此爽快?
李冰与林峰在09年结婚。谁知,婚后的林峰不减“风采”,时常和朋友一起出去鬼混,深夜不归。李冰还发现,林峰和许多女性都保持十分暧昧的关系。这种种都让李冰很恼火,虽已劝过林峰很多次,但林峰依旧我行我素。但每次李冰提出离婚,林峰都坚决不允。他似乎很享受这种“彩旗飘飘、红旗不倒”的感觉。而这次,林峰却毫不犹豫地同意了,并要求尽快清理财产,这太不寻常了!
李冰觉得事有蹊跷,问了很多林峰身边的朋友,偶然得知他继承了一套香港的房产!就在数月前,林峰的姑姑过世了,姑姑没有子女,从小最疼爱林峰,于是拟了遗嘱将香港的房产留给了林峰。他如获至宝小心地掩饰着,不让妻子知道。
李冰立即和林峰对质,提出这套房产自己也有份。但林峰死活不认,执意表示这个房子是姑姑留给他的,与其他人无关。
那么,这套房产李冰是否有份呢?
【律师观点】
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骏律师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林峰继承姑姑在香港的房产系在其与李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虽然林峰的姑姑遗嘱写由林峰继承,但姑姑并没有明确指明此房产只赠与林峰一人,那么此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李冰有权要求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这里我们还要谈到的一个内容就是有关涉港澳台案件的处理,这类案件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由于我国是“一国两制”国家,所以对于这样的一类财产涉及港澳台的案件仍然属于涉外案件办理,处理起来程序及相关手续较为复杂。对于涉外财产的案件就要牵涉到准据法的援引的问题,而对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的采信,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这又涉及到一些公证机关公证问题,对于这类社港澳台案件的执行涉及区际司法协作配合等,故这类社港澳台案件对律师的要求更为高。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才被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是自己理所当然的认为是从我方亲属继承的,就肯定属于自己一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