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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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9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场两全其美的调解
刘红丹
  ◆刘红丹

  一天上午,我刚进办公室,电话铃便响了。对方说:“我的姐姐没有孩子,长年生病,再婚后和丈夫住在一起。几年前姐夫去世了,姐姐的生活变得非常困难,现在居然连房子都要保不住了……” 

  我连忙追问:“这是怎么回事?”“我姐夫和前妻有个女儿,她的户口也在这房子里。姐夫去世后,她就经常在房子外面烧纸钱,对我姐姐有很大的精神刺激……” 

  听到这里我已大致有数,按照以往办案经验,无非是女儿想夺回父亲遗产,让继母搬出去。我稍稍这样一说,求助者连连表示同意:“她和我姐姐多次争吵,居委会也无法调解,去法院又不能立案,实在伤透脑筋。” 

  这个电话持续了近40分钟。我边听他陈述,边想着如何解决问题。

  我告诉他:“女儿认为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这是错误的,公租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承租人及同住人只有使用权。” 

  “也就是说不能继承吗?那么如果女儿要求更改承租人为自己呢?” 

  我继续分析道:“这你放心,女儿从未在房子里居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同住人,但是她和承租人是父女关系,户口也在。如果她不是其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她可以作为房子的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去世后,配偶应作为第一顺序人来承租房子。鉴于配偶一直居住在这房子里的事实,若协商不能,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指定承租人。” 

  接下去该怎么办?从律师角度看,我给出的建议是通过双方调解,陈先生表示:他姐姐只要得到一笔钱住养老院就行,并且希望我能代理调解事务。于是,陈先生和两个当事人在物业公司调解。可是,双方一见面就开始争吵,足见矛盾之深难以化解。待双方心情平复后,我提出一方可以选择让出承租人的资格,而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至于补偿金额可以从房价走势、公租房性质等方面分析,共同协商出一个补偿价。同时,获得承租权的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理房子。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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