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年前首次发布一批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1号”是上海二中院三年前审结的一件居间合同纠纷案。
4年前,李女士先后委托三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自己享有产权的一处房屋,三家中介公司各自挂牌后,引来了一位陶先生的关注。陶先生夫妇分别联系了三家中介公司,选择了报价较低的一家,在这家公司的居间下与房屋出售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138万元成交。接着,陶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支付了相当于房价1%的佣金、向出售方支付定金、与出售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等。
不久,三家中介公司中有一家未被陶先生选中的中介公司把陶先生告到了区法院,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6500元。这家公司说,当初曾与陶先生签订过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有这样两项内容:一是陶先生愿意委托该公司居间求购本市某处房屋。二是陶先生在验看过该房屋后六个月内,包括他本人以及他的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在内的所有与他有关联的人,倘若与出售方达成房屋买卖交易,或者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却未通过该公司而与出售方达成房屋买卖交易的,就应当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区法院认为陶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他支付违约金13800元。
陶先生以自己没有违约等理由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对这家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为什么对涉案的这家中介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审判长汪毅法官说陶先生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违约。李女士作为房屋出卖方先后委托三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这三家中介公司都不是独家接受委托。他们都向陶先生提供了这处房屋的出售信息与订立合同的机会,也提供了实地查看房屋的媒介服务。关键的不同点是涉案的中介公司报价为165万元,而被陶先生选中的中介公司报价为138万元,相比之下他当然选择报价较低的这家。通过这家公司的居间,陶先生与李女士最终以138万元的价格成交,同时也按约向这家公司支付了13800元佣金。从这节事实看,陶先生与李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由涉案的中介公司促成,陶先生对中介公司的选择不是出于逃避支付佣金的目的,更没有与房屋出卖方私下成交或者不正当地利用涉案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另行委托他人成交。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