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房门,眼见新买的房子被拆得面目全非,已到了无法入住的地步,老秦又气又急,这好好的一件喜事怎么就变成了烦心事呢?
原来,老秦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老秦将新买的房屋交由装修公司装修,总价款人民币8万元,工期为5月21日至8月8日。合同签订后,老秦依约支付了2.4万元的首期款。
然而进场后,装修公司只是进行了拆旧便停止施工,要求老秦增加工程款。老秦大吃一惊,装修公司拿出合同,振振有词地说:合同里的拆旧费用只是简单的拆旧,现在把所有的墙面都铲到红砖,铲到红砖后的墙面需要重新抹水泥,都需要增加工程款。仅此一项,增加的费用就达到了3万元。老秦十分气愤:明明签合同时的报价单已经包含了拆旧费用,装修公司也没有告知拆旧内容,擅自增加工程款自己肯定不同意。装修公司便于6月1日起停工。在此期间老秦多次要求恢复施工,装修公司却不予理睬。
百般无奈下,老秦只能申请仲裁,要求与装修公司解除装修合同,并返还首期款。老秦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吗?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观点】
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纪玉峰律师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装修合同约定了相应的工期和进度,报价单亦约定了相应的工程内容,装修公司就应该遵照履行。
装修公司起初并未明示拆旧只是“简单拆旧”。通常装修公司的报价单都是密密麻麻的几页表格,业主对装修行业较为陌生,往往难以知晓某一项目的具体含义,很多装修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利用这个漏洞,为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留下方便之门。
增加工程内容,属于对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本案中装修公司采取了先斩后奏的方式,先“增加”了工程量,再以既成事实迫使业主增加工程款,不支付就停止施工,利用业主急于入住或者不愿久拖的心理逼迫业主低头。装修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相关规定,构成违约,应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解除老秦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并裁定装修公司返还首期款。
签订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的“猫腻”防不胜防。业主应寻找正规的装修公司,考察公司资质,特别是一些品牌装修公司;还要详细研究报价单,不要被表面低价迷惑,一定要逐项研究项目的内容、数据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