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标普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89年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增强法案》,该法案在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下设评估委员会,将各种州一级以及私人机构金融评估和评级标准置于监管之下。不过该法案第10条款当时并非针对评级机构信用评级,而是广义上的金融评估,因此有法律学者认为对标普的诉讼是该法案的新运用。美国司法部对标普作了长期调查,但是缺乏足够证据启动刑事诉讼,于是采取了时效期限长、证据要求相对较宽的民事诉讼。
目前美国司法部掌握的主要证据是标普内部分析师之间的一些电子邮件往来。邮件显示,早在2005年一些分析师已经看出美国房产泡沫太大,可能要出问题,但是有人劝他们不要张扬,以免影响公司业务。
标普认为诉讼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其实美国司法部的诉讼有一定法律依据,但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尚须看案件进展。
美国司法部在诉讼前曾与标普进行庭外谈判,要求标普赔偿10亿美元并承认评级失误。但标普担心承认失误将引起其他诉讼,给公司带来毁灭性影响,因此拒绝接受。如果司法部诉讼获胜,标普乃至美国整个信用评级行业都可能遭重创。
不清楚为什么另两家评级机构穆迪和惠誉没有被起诉,有人认为,标普2011年将美国政府主权信用评级下调得罪了美国政府,因此被拿来开刀。
徐明棋(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