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评论·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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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3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如发声明的不是杨绛先生……
方翔
  方翔

  北京保利原定今天上午拍卖钱锺书先生、杨绛先生的三封私人书信,杨绛先生昨天发表紧急声明,表示反对拍卖。北京保利当天即回应三封信件已撤拍。然而,此前推出“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稿”的中贸圣佳拍卖行,至今未见回复。

  近年来,名人手稿拍卖大热,今年中国嘉德的春拍上,鲁迅先生的一页手稿就拍出690万元。与此同时,有关名人手稿所有权的争议也逐渐为市场关注。2012年,周作人的长孙曾起诉中国嘉德,就《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的拍卖,要求确认无效,并返还手稿。法院则裁定该案因诉讼主体不对,不予受理。

  作品的著作权,期限是在作者逝世后50年,而书信的著作权归属于写信人,著作权本身也可以继承。因此,无论是钱锺书先生还是杨绛先生的手稿,如未经杨绛先生允许,不可以出版。收信者仅拥有所有权,如果没有获得发信者的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信件。

  但从拍卖法的角度,却有另外一个视角:委托人只要拥有标的所有权(处分权)即可委托拍卖,拍卖人拍卖前必须发布拍卖公告、并按拍卖法第48条规定进行标的展示,这是法律规定并且必须进行的,是法定行为。这跟委托人有无著作权、是否与拍卖人约定没有关系。而且,拍卖企业在预展中没有必要对信件的内容做出完全解读,只要是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与资料(包括印制图录)就可以了。但法律并未做出展示到什么程度的规定,这里存在着一个法律“真空”领域。

  近年来,各大拍卖行在手稿拍卖中可谓动足了脑筋,从开研讨会到出版专著进行研究。但当著作权人对于拍卖出现异议的时候,这种研讨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也成一个业界关注的焦点。对于此次北京保利的撤拍,业内更多地看作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

  虽然,杨绛先生一再呼吁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但只要名人书信不属于国家禁止拍卖的文物,《拍卖法》便无法限制,若委托人和拍卖公司执意拍卖,即便著作权所有者反对,恐怕依然可以拍卖成功。如果此次发布紧急声明的不是杨绛先生,北京保利是否会撤拍,恐怕是个未知数。

  手稿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有目共睹,通过拍卖,不仅可以充分展现手稿的商业价值,更重要的是,还可给研究人员提供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给公众一个了解历史的渠道。但拍卖手稿首先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毕竟,手稿的研究价值再大,其交易范围也应该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权利。(相关报道见A12·文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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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声明的不是杨绛先生……
新民晚报评论·随笔A06如发声明的不是杨绛先生…… 2013-06-03 2 2013年06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