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庭审上,原告称,去年10月在网站上看到被告驾驶培训的团购消息,价格多为3000多元,很便宜,同时驾校承诺一个月后安排上车等。原告看了这些团购信息后团购了这个订单。之后就付钱并签订合同。但被告到12月底还没安排考试。因新交规发布,被告要求加费用,也不安排上车,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被告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方面则认为,驾校在去年7月份通过三家电子商务和广告公司在淘宝网等网站发布信息,学员通过这些网站报名并付款。但去年9月公安部发布了113号令,生效日期从今年1月1日起。新交规则对上车培训的人员数量作了调整,使原来安排的计划无法按期实现。如继续履行合同,费用明显增加,被告有权请求变更合同或撤销。被告称自己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没有欺骗原告的故意和事实。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原告不同意调解。浦东新区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