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一是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分红机制和程序,增强透明度,鼓励在章程中明确说明分红顺序,充分听取独董和中小股东意见,形成稳定回报预期;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三是完善对上市公司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未按章程分红公司的监管力度。此外证监会将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企业绩考核体系,会同财税部门优化分红政策。
《分红指引》具体规定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规定了上市现金分红差异化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报记者 许超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