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主要是围绕《国务院决定》进行的调整,同时对个别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这些内容:
一是调整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二是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三是调整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强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四是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功能,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
五是删除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和半年报披露的时限性要求。
六是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七是删除小额融资豁免的相关规定。
八是进一步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职责和定位,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
九是调整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