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7岁的李乔龙是外地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去年9月2日19时许,李乔龙携带毒品,持当天T52次车票进入上海站,欲乘坐火车前往乌鲁木齐市。在6号候车室,值勤民警发现李乔龙脸色苍白,疑似吸食毒品,便上前进行盘查,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4包可疑物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213.67克。
李乔龙归案后供述,这些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不是运输毒品。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乔龙关于其所携带毒品系自己吸食所用的辩解,于法无据。李乔龙持票进入候车室,业已进入法定的运输环节,当场查获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13.67克,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依法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鉴于李乔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运输的毒品尚未流向社会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