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本市对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乳品、食用油、水产品、酒类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报送的基本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经营日期)、数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号;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号;食品检验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此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批发的,还应当报送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从事畜肉和禽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报送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事进口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报送进口食品合格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可查询追溯信息的销售单据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市、大卖场、中型以上食品店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示具有追溯码的食品货架标签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