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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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例分析】
邻里安全要注意 装修勿忘顾邻居
  【案情】

  张先生和何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何先生居住在101室,张先生居住在201室。年初的时候,何先生对自己家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何先生在自家天井内紧贴墙根处搭建了一个方形的玻璃阳光房,长宽均为1.5米。该阳光房的顶部为略有一点倾斜的玻璃平顶,与楼上201室张先生家朝南房间的窗户高度落差不到1米。张先生认为,何先生家天井里搭建的这个阳光房顶部距离他家窗户很近,十分有利于外人攀爬,严重威胁到了他们家的居住安全,因此多次与何先生协商,要求其拆除。物业公司也曾对何先生家的天井搭建作出了违规整改通知。但是何先生对此都置之不理。何先生认为现有阳光房的位置原先是雨篷,因此不是违章搭建,而是重建,物业的整改通知书只要求他们整改,并没有要求拆除。阳光房的玻璃房顶上并不能站人,对二楼并不构成危险。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先生拆除其天井内搭建的阳光房。

  【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何先生在101室天井内搭建的阳光房,由于是玻璃平顶结构,且与201室朝南房间的窗户落差不大,不足一米的落差高度会给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条件,让其利用该处立足向二楼窗户攀爬,给楼上邻居张先生家带来安全隐患,所以该阳光房给相邻方即张先生造成了妨碍,应当予以拆除。虽然何先生称该处原本即有雨篷存在,但雨篷与阳光房的顶部相比,无法相提并论,因此何先生的抗辩理由不应当被采纳。

  【判决】

  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何先生拆除其在101室天井内搭建的阳光房。

  上海市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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