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2岁的汪某案发前任上海铁路局徐州工务段线路科工程师,负责地方专用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汪某以领导安排年底预留工程款为由,要求夏邑县某铁路线路养护有限公司王经理,与工务段签订一份虚假合同,从工务段套取工程款19.8万元。次年10月底,汪某以帮助工务段解决费用等为由,指使铜山某工程处刘经理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从工务段套取工程款5.6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汪某在代表工务段商议专用线年度维修事宜,或洽谈专用线道口维修等业务时,多次谎称某铁路公司是工务段的下属单位,分别蒙骗江苏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某粮油进出口公司等14家专用线产权单位与工务段签订合同的同时,另与某铁路公司签订虚假的维修施工合同。这些单位付款后,汪某便指使未实际施工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杨某宝等虚开发票,从某铁路公司套取工程款。其间,共套取钱款250多万元。汪某还明目张胆向有关公司负责人索要费用5.5万元。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