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们在电话联系不到黄某的情况下,找到了工厂所在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拨通了黄某的电话,黄某称自己在外地,生意亏了好多还不出钱,而当工作人员要求其尽早回来结清工资时,黄某却直接挂断了电话。工人们意识到事态严重,于是向公安部门报警求助。2013年7月29日,黄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本案是上海首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项罪名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那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4月份的某天深夜,黄某趁工人们都在熟睡之际,连夜悄悄将厂房里的机器用事先准备好的卡车运出场外,并连夜运回安徽老家。此后黄某便不知去向。而在劳动保障部门与黄某通话中,黄某声称在外地,其实他本人当时就在上海,在他把机器运回安徽后没几天,他又悄悄折返上海,躲在北新泾一家工地打工,并一直躲避追债。由此可见,黄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转移财产,故意藏匿躲避债务。
2013年7月1日,劳动监察部门向其发出了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他补发拖欠的员工工资。然而黄某依然对此无动于衷,毫无反应。根据刑法规定,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有经过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节,而黄某对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下发的责令支付通知书置若罔闻,已经符合了这个条件。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关于中“数额较大”情节的认定。黄某的行为在犯罪数额上已经达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今年2月18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黄某恶意欠薪案在奉贤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现场,黄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支付尚未结清的工资款。检方向法院建议对其作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法院于2月28日宣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44.7万余元。 简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