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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细则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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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6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细则相继出台
两次整改不达标 涉污企业将关门
郭剑烽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一些“精打细算”的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整改的怪现象今后将改变——本月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限额,环境违法成本不再是“小意思”。同时,环保部门被赋予直接扣押设施设备、停产、限产的执法权,都让大气污染成为众矢之的。连日来,《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试行规定》、《关于依法实行“双罚制”的若干解释》等细则规定相继公布。

  市环保局法规处长余飞麟介绍,“假设一家企业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一个月整改期限后该企业还未能达标,将被处以10万元乘以30天的追加处罚。”余飞麟指出,最多在两次整改后,企业若依旧无法达标,环保部门将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关闭该企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超标排污、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以及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5类行为,在对违法单位进行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还将启动“双罚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据介绍,今年1-8月,本市已对1200余家单位作出环境违法处罚,罚款金额达6400万元,相当于去年一年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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