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小斌称,虽然A房屋的产权登记为祖母朱阿婆和自己共有,可早在2009年初朱阿婆就留了一份遗嘱给自己,写明了在朱阿婆百年以后,A房屋中属于朱阿婆的份额由小斌继承。后来,因为说怕有遗产税,就在2011年初,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名义上是买卖合同,实质上是祖母是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给小斌。合同上的转让价款是因为税务部门为征税核实的价格,不是双方的买卖价格。该买卖合同中其他的内容均为空白,根本不是真实的买卖。庭审中,朱阿婆和小斌都确认现在朱阿婆和小斌仍旧一起居住在A房屋处,且朱阿婆在本市B处还有一套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小儿子一家居住使用。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首先,从原告朱阿婆与被告小斌之间的身份关系来看,原告与被告系亲属,且是祖孙关系,并且一直生活在一起,不同与一般的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双方。
其次,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内容来看,原告朱阿婆与小斌是在2011年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朱阿婆立房屋产权份额由小斌继承的遗嘱是在2009年,即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朱阿婆的意愿仍是A房屋产权份额由小斌继承。同时,原告如果是真实的购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长达三年的时间内都没有要求被告支付房款,这显然也是与正常的房屋买卖是不符的。而且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转让价款外,其他内容都是空白,这也与房地产买卖的常态不符的。即使是亲属中转让房地产,最起码的付款期限也应该是明确的。
再者,朱阿婆和小斌长期共同生活,且在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直至起诉时,朱阿婆仍居住在A房屋处,如果是正常的买卖,合同中也应会有交房期限的约定,不会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况。而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事实又与朱阿婆所立的遗嘱是对应的,该遗嘱明确了A房屋中朱阿婆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小斌继承的事实,更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小斌所述的为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虽然双方就A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该合同的签订明显有悖常理以及一般房地产买卖的交易惯例,可见合同双方并没有按该买卖合同进行产权份额买卖的合意。故原告朱阿婆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最终经过两次庭审后,以原告朱阿婆撤诉而结案。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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