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牵出拐婴团伙线索
2013年6月,两个形迹可疑的男子怀抱一名只有几个月大的婴儿,乘上了K292次旅客列车,前往江苏省徐州市。列车抵达铁路徐州站后,正当两人购买了前往丰县的汽车票准备上车时,被尾随的值勤民警当场抓获。
通过徐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的进一步审查,得知两人分别叫胡某某和阿某某,来自四川省大凉山地区,怀抱的男婴系其在四川省西昌市共同购得,已联系在江苏的同伙刘某某寻找买家。由此,牵出一条拐婴团伙的犯罪线索,相继将刘某某等10名案犯先后抓获归案,并解救10名男婴。
分清10名罪犯地位作用
作为主犯同时也是“人贩子”的胡某某,参与作案7起,拐卖男婴7名,而作为“一级代理”居间介绍的刘某某,参与作案9起,拐卖男婴9名。胡某作为提供男婴的“源头”,其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承办法官从社会影响角度出发,考虑到胡某某以“给娃娃找个好归宿”为借口,采取金钱诱惑、连哄带骗方式低价收购贫困山区婴儿再高价卖出,已形成一定规模,当地村民经常主动联系胡某收购自家男婴,生育变成赚钱手段,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江苏徐州地区的刘某某虽然参与作案数量最多,但毕竟是为亲戚朋友居间介绍,且获利不多。因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无期徒刑、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
出卖亲生骨肉能否定罪?
整个案件中令人惊愕的是,在贩婴团伙里还有一名来自四川山区的90后孕妇窝某某,其与团伙中一名已有家庭的蔡某某非法同居怀孕后,竟商议卖掉腹中将要出生的孩子从中牟利。
对此,承办法官重点审查“送”婴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数额大小、对方是否具备抚养意愿和能力等事实,了解到蔡某某明知胡某某系“人贩子”仍主动联系,并说服窝某某接受胡某的安排至徐州生产,双方约定前期费用由胡某垫付,待婴儿售出后从获利款中扣除。事后,两人分得赃款2.8万元。上述事实应定性为拐卖儿童罪。考虑到蔡某某和窝某某出卖婴儿的具体背景,最终对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通讯员 郑妍 王懿敏 本报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