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先生通过同事认识了上海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两人竭力向张先生推荐一种澳洲的基金理财产品,并称该产品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2011年11月初,在对方的牵线搭桥下,张先生陆续投入了6万欧元。
然而,去年3月,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张先生平静的生活。邮件称澳洲公司已进入自愿管理程序。起初,张先生并不明白自愿管理程序的意思,后来才知道所谓的自愿管理程序其实就是破产程序,这让张先生一下子懵了。
张先生试图与澳洲方面联系,但没有成功。到了2013年9月,当他再次登陆上海的投资咨询公司网站查询时发现,自己已无法登陆。于是,他找到上海的咨询公司进行交涉,但万万没想到对方竟矢口否认与澳洲的公司存在关联,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今年6月,张先生将投资咨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万欧元及利息损失。
“张先生直接将资金汇付到了澳洲,公司既没有接受委托也没有收取费用,双方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法庭上,投资咨询公司试图撇清与张先生的关系,表示员工个人提供的相关建议与公司无关。而张先生则坚持认为自己与国内的这家咨询公司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并出示了与该公司多名员工的往来邮件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申请表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张先生与投资咨询公司多名员工进行日常沟通以及曾通过该公司网站查询基金信息等情况可以认定投资咨询公司是合同的相对方。由此可知,咨询公司除提供理财资讯建议外,还实际接受张先生委托,以张先生名义向澳洲的基金公司购买基金并操作管理其账户,因此双方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内容为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咨询公司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而经营该业务,存在明显过错。而张先生未审核相关公司的资质,自身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也有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咨询公司承担70%的损失,张先生则自行承担30%的损失及利息损失。
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