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之后,父亲就一直和大哥一家三口住在一起。本来两兄弟还经常去看望父亲,可是每次两兄弟来看父亲时,大嫂的态度就不是很好,慢慢的两兄弟也来的少了。后来,父亲的身体也不大好了,两兄弟就是逢年过节去看看父亲,直到2010年父亲因病过世。这次,侄子和大嫂在诉状中称,父亲给侄子留了一个遗嘱,写明百年后父亲名下的房产由侄子继承。所以他们要求A处房屋中父亲名下的产权份额由侄子继承,并要求对A处房屋进行分割。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孙子不属于祖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父亲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由侄子一人继承,属于父亲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侄子,侄子为受遗赠人。
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父亲是在2010年过世,作为受遗赠人的侄子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而本案中,父亲生前长期和大哥一家三口包括侄子居住生活,对于遗嘱的订立及父亲的过世侄子都是知晓的,所以侄子应当在父亲过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现在侄子在时隔多年后才提起诉讼,显然属于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了调解,两兄弟也取得了相应房屋产权份额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