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律师解释,知识产权里有专利、商标、版权等权利,版权就是著作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署名权,这是作者的人身权利,一类是报酬权,即指稿酬等。如果要聘请“枪手”“代笔”,必须在书面合同里特别约定的,出版人委托某人进行创作,某人不得署名(或者让他人署名)。如果没有合同的约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在该案例中,“被代笔”的作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富律师分析,除了署名权,出版委托方还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以及作者的修改权。编辑的权益只有提出对文章的建议,让作者自行修改(或作者认可改动)。按照杨先生的说法,刊文的78%是他的撰稿,22%是协会的修改,且删去了2万字,他不认可这种删改,因此这不但不影响到署名权的认定,杨先生还可以因自己的作品受到删改而提出诉讼。至于可主张索赔的范围,要视作者过往的稿酬标准、该书印刷数量、盈利等情况而定。
本报记者 乐梦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