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王先生报名参加上海某旅行社推出的“精致一价全包”旅游项目,到黑龙江某度假村旅游、滑雪。该滑雪场共有10余条雪道,每个雪道的坡度和难度不同,适合不同类型滑雪爱好者。
王先生并没有滑雪经验,本该在A1雪道的他却在中途误入高级别的A2雪道,由于坡度变大,他一下子就失去了控制,在雪地上连续翻滚摔倒受伤。王先生当场就无法站起来了,经过鉴定,此次摔倒造成他颈椎外伤、颈髓损伤、双上肢不全瘫。
由于就赔偿协商未果,加上多方就医,王先生一直到去年6月才将旅行社和滑雪场经营者告到法院。王先生认为,他误入的A2雪道因为人工造雪形成了冰面,且该雪道坡度为32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0度上限,经营者未对上述情况及可能的危险作出任何警示和说明。同时,他还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在其网站及宣传手册上将滑雪这一高危险性项目粉饰成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旅行社、滑雪场经营者都应为他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王先生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滑雪场经营者认为,王先生摔倒受伤是因为其不具备相应滑雪技术而擅自进入高级别的雪道所造成,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且王先生伤后先后在8家医院治疗,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应由其自己负担相关费用;旅行社认为其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企业,其为王先生代办的旅游服务项目合法,事发所在滑雪场亦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因此他的摔伤与己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山地滑雪运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作为一种旅游休闲项目向公众推出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两原告要在风险告知及设施设置方面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滑雪场在雪道沿途设置了标示,但是标示过小不能引起滑雪者的注意,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先生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滑雪存在的危险性有相应认知并自担一定风险,王先生提出的雪道坡度超过了30度上限并非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雪道结冰也无证据证明。综合本案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及滑雪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