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来沪一年多,刚开始打算开公司经营燃料油,但由于始终拿不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他最终决定铤而走险,打起了私下贩卖甲醇赚钱的主意。他购买甲醇然后自己兑水低价卖给饭店,称它为“新型燃料”。主要销往附近小饭店,用作烧菜生活燃料。截止至案发,非法经营额已达人民币16万余元以上,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在此非法经营期间,王振在某农宅租了一间简易仓库,作为加工点和储存室。然由于甲醇属于中闪点易燃液体,其蒸汽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也有燃烧爆炸危险,万幸尚未发生事故,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振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私自售卖甲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以上,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情节严重。法院最终认定该罪名成立,判处王振有期徒刑9个月。
承办检察官表示,中小饭店私下非法购买甲醇的现象频频发生。甲醇易燃易爆,是危险化学品,一旦运输或使用不当后果严重。在此,检察官提醒市民,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料,一旦发现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应积极举报。
通讯员 赵德亮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