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某经销站向朱某订购了25吨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并支付了10.7万余元的苹果预付款。双方口头约定,由朱某送货到朱某位于青浦华新的经营地,经销站提供苹果礼盒及包装,朱某协助分装,分装后经销站再提货付款。
两个星期后,朱某按照约定委托某物流公司将苹果运送到了青浦的经营地,之后经销站还提走了5500多元的苹果作为样品,但并未付款,之后经销站向朱某提供1250个包装。眼看12月份就要过去了,经销站既没再继续提供苹果包装也没有提走苹果,当朱某再次联系经销站负责人黄某提货,没想到对方抛出一句:“苹果我们不能要了,如果有别人接收,你们可以先行出售。”
朱某一听急了,说来轻巧,20几吨苹果另行销售不是那么容易的,于是一口回绝,并要求黄某赶紧将包装好的苹果提走。
经不住朱某的说辞,经销站的负责人勉强答应包装好的他们会尽快提走,没有包装好的,要求朱某先找个冷库存放。担心将来出什么差错,朱某留了一手,将与该负责人的对话过程悄悄录了音。同时将没有分装的苹果放到了冷库,一个多星期后,经销站如约提走了包装好的苹果。
可这20多吨苹果一放就没了头,而且存放的费用也不少,还得由朱某先行垫付,他多次打电话让经销站来提货,可经销站不但没有提货的意思,同时还反咬一口,以朱某拒绝交货为由,将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朱某返还货款10.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并返还包装1250个。
朱某称原告因销售出现问题才拒绝提货,在提供1250个包装后就没再继续提供包装。之后,他按照原告的意见,将苹果放入冷库存储,现在苹果还存放在冷库内,这都是原告拒绝提货的行为才导致了今天的结果,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经销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3.6万余元,包括朱某购买苹果的货款18.7万、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万元,并支付苹果仓储费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向他人购买苹果,但被告作为出卖方,在原告未全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为赚取更多利益理应更加主动催促原告提货而非拒绝交货,明显违背常理,也与被告将苹果放入冷库的行为相违背,原告主张被告拒绝交货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交货前,原告提走苹果样本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苹果符合约定,原告并未按约提供相应包装,反而要求被告将苹果卖与他人,遭到被告拒绝后又要求被告将苹果放于冷库,之后原告仍未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在先。苹果属于新鲜水果,理应及时出售以实现其商品价值,但系争苹果存储于冷库长达一年之久,价值几损耗殆尽,继续履行难以实现合同目的,被告也同意对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法院应予准许。
合同因违约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赔偿被告因合同履行可能获取的利益并赔偿冷库费。根据证据并扣除苹果残值后,法院酌定原告损失共计22万元。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经销站赔偿朱某损失22万元并支付朱某苹果款5000余元。朱某返还经销站包装1250个。